驾校教练以身试法 肇事逃逸终获刑 - 综合 - 法治天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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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教练以身试法 肇事逃逸终获刑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2018-12-12 09:13:09

  日前,由东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驾校教练”、“醉酒驾驶”、“肇事逃逸”成为这起案件的关键词。

  李某某是东至县的一名驾校教练,2018年5月21日中午,李某某驾驶教练车来到龙泉镇吃饭,饭间饮酒,当日16时20分,其却视法律法规于不顾,心存侥幸心理,酒后驾车上路返回。16时29分,在准备超车时,与迎面驶来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之后撞到公路左侧的树上,导致周某某受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因担心酒后驾车被交警查到,打电话给其弟弟,让其弟弟开车将其送往景德镇市医院治疗,舍近求远,企图拖延时间。当日晚上,东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赶到医院提取李某某静脉血样,经鉴定血中乙醇含量为145.9mg/100ml,系醉酒。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驾校教练是培养驾驶员的教师,既要传授学员全面的驾驶技能,还要培养学员安全意识,应具备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以身作则。而李某某却罔顾教练员的职责,无视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离开现场,一错再错,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借此案警示人们,千金万银,难比生命之贵;千悔万恨,难补酒驾之祸。

  新闻链接:

  池州杰达驾校教练醉驾教练车致人死亡  目前已被刑拘

 

 

  李某是池州市杰达驾校龙泉驾驶培训点教练,2018年5月21日16时许,李某醉酒驾驶教练车在东至县龙泉镇昭龙路与一辆摩托车迎面相撞,造成教练车、摩托车受损,李某、摩托车驾驶人周某林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中周某林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记者从东至县交警大队了解到,当日上午,教练李某驾驶皖R19**学小型教练车到龙泉镇的周某家办事,不知不觉已到吃午饭的时间,于是周某便挽留李某吃午饭,并将隔壁邻居刘某等请来,几个人就在周某家吃起午饭来。无酒不成席,他们一边聊着天,一边愉快地喝着酒,几经推杯换盏,终于酒足饭饱,此时已13时许了。趁着余意未尽,教练李某在周某家又打起了乒乓球,直到16时20分许才离开周某家,独自一人驾驶皖R19**学教练车准备回家。

  16时29分许,当车行驶至县道昭龙路10KM+500M处,教练李某准备超越同向的一辆三轮车时,突然发现迎面驶来一辆二轮摩托车,他本能地向左避让,只听一阵猛烈地撞击声,教练车在与摩托车剧烈相撞后,又撞上旁边的树上,惨案瞬间发生。

  受伤的李某木然地下了车,呆呆地看着现场的一切......得知消息的李某家属马上赶来,舍近求远地将李某送到江西省景德镇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当晚,东至县交警赶到景德镇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了教练李某的血样,并送往专业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而摩托车驾驶人则被送往东至县医院急救并转院至安庆市医院,终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查实:教练车驾驶人李某,男,东至县龙泉镇人,持A2证及教练员证,系池州市杰达驾校小型车教练;摩托车驾驶人周某林,男,江西省鄱阳县侯家岗乡人,生前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

  经鉴定,教练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9mg/100ml。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醉酒驾车的测试2004)中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李某已构成醉酒驾驶。

  日前,东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教练李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摩托车驾驶人周某林在本次事故中不负责任。

  东至县交警大队表示,李某作为驾校教练,肩负驾驶培训的重要责任,理应更加规范驾驶与严格守法,以身作则,但他却知法犯法,因一时侥幸而酿成惨案。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东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他的犯罪行为无疑给两个家庭都带来了无可挽回的巨大的灾难和沉重的负担。

编辑:王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