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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0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开庭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2018-12-06 09:56:08

  12月5日,寿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管某等10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据检方指控,自2013年以来,管某以宗亲、朋友为纽带,通过实施敲诈勒索非法采砂船船主,聚众斗殴打击柴油销售市场竞争对手,非法拘禁他人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一个以管某为首,由管某雷、方某某、管某祝等人参加的恶势力团伙。2015年10月,为巩固强势地位,垄断淮河方圩段的非法采砂市场,管某在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寿县法院判处拘役并处于缓行考验期的情况下仍不思悔改,联合在寿县涧沟镇长期经营码头、非法采砂的李某成及沈某某(另案处理),组织成立了非法的“采砂协会”,控制当地的砂石资源,并逐步吸纳方某某等人加入,形成了一个以管某为组织、领导者,以李某成、管某雷、方某某、沈某某为积极参加者,以李某芹等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通过强行向非法采砂船船主收取所谓的“管理费”及有组织地盗采河砂资源获取经济利益,主要用于购买作案工具,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等,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管某等人依托该组织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非法采砂船主、盗采河砂、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欺压当地非法采砂船船主、打击竞争对手,为非作恶。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非法采砂行业称霸一方,形成垄断,并无视政府权威,在执法部门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管理时公然侮辱、威胁国家工作人员,在淮河寿县方圩田岗段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据起诉书显示,2015年10月中旬,管某、李某成、沈某某在寿县涧沟镇召集在当地非法采砂和停船的采砂船船主开会,宣布成立“采砂协会”,强行要求每艘采砂船船主必须缴纳3000元“管理费”加入协会接受统一管理,并规定不加入协会的采砂船一律不准在涧沟镇田岗村、方圩村段采砂、停靠,如果发现,轻则驱离,重则砸船。“采砂协会”吸收非法采砂船船主李某芹作为会计对协会财务进行管理,雇佣刑满释放人员方某某进行巡逻,对不愿加入“采砂协会”的采砂船进行驱赶,或者对不按协会规定采砂的采砂船以砸船等形式进行惩罚。为了能够继续采砂、停靠,18艘非法采砂船的共22名船主被迫陆续向“采砂协会”缴纳“管理费”等费用共6.7万元。

  在“严管”非法采砂船的同时,该组织却大肆盗采河砂。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李某成伙同其弟弟购置了三辆采砂船,采取家族化运作的方式,在方圩段周边禁采区盗采河砂资源销售,非法获利104万余元。管某单独和伙同他人在方圩段禁采区内盗采河砂2万余吨,非法获利21万余元。管某雷则与非法采砂船船主事先取得联系后购买就地盗采河砂1万余吨,价值57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管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伙同他人持械斗殴;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余被告人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因案情复杂,法庭未当庭宣判。

编辑:王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