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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工程师被无理由降薪 公司补偿1.8万元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2018-11-02 09:45:53

  不给理由,用人单位随意降薪。合肥某装饰工程师何某就遇到这种“糟心”的情况。他向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工资3.6万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万元。

  2016年3月,何某入职合肥某房产公司,担任装饰工程师一职。入职后房产公司与何某签定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何某年薪为10.8万元。今年年初,公司告知何某,其工资从原先的每年10.8万元调整降至每年9万元,岗位不变,但并未给出降薪理由。何某多次与领导及人事部门沟通未果愤而离职。离职后他向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工资3.6万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万元。

  工资薪酬标准的确定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工资薪酬的调整(尤其是降低工资薪酬标准)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该公司单方擅自下调何某的薪酬,事前并未与何某协商一致,也未就此与何某变更劳动合同中薪酬的约定条款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该公司应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何某的工资差额部分3.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该公司应依法支付何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8万元。

编辑:王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