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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来源:墨玉县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  2023-02-24 09:35:06
第一条  在和田地区依法登记注册, 纳税的生产化纤、棉纺织 (含粘胶)、毛纺织、麻纺织、丝织、服装、家纺、针织、产业用纺织品等产品,并在自治区纺织服装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独立核算的地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同时企业正式在册、缴纳社保职工人数须在20人以上(含20人),且新疆籍员工比例不得低于50%。
(一)新增就业岗前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纺织服装企业给予每人2400元的一次性补贴。—自治区财政厅、工信厅、人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知》新财建[2018]435号,资金来源为自治区专项资金
(二)新增就业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一是符合条件的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之和的50%给予补贴; 二是符合条件的服装、家纺、针织、地毯、产业用纺织品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之和给予全额补贴。—自治区财政厅、工信厅、人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知》新财建[2018]435号,资金来源为自治区专项资金
(三)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对各类纺织服装企业吸纳新疆籍人员就业,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分3年(第1年2000元,第2年1000元,第3年2000元) 给予新增就业补贴。—自治区财政厅、工信厅、人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知》新财建[2018]435号,资金来源为自治区专项资金
(四)人才引进补贴:对和田地区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业生产企业,按照每50名员工1个名额的比例享受人才引进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5 万元,补贴年限为3年。—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
(五)纺织服装出疆运输补贴—《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05号,资金来源为自治区专项资金
1、南疆地区棉纺纱类纱线产品—32支以下:普梳纱线类720元/吨,精梳纱线类820元/吨;32支及以上:普梳纱线类800元/吨,精梳纱线类900元/吨;60支及以上:普梳纱线类880元/吨,精梳纱线类980元/吨。(较其他地区同比高100元/吨)
2、毛纱、麻纱、地毯纱以及除粘胶纤维以外的其他化纤类纱线产品:南疆地区纺织企业生产并销售的产品每吨补贴700元。(较其他地区同比高100元/吨)
3、织布类产品(包括梭织、针织本色坯布、染色布等):织布类企业利用新疆地产纱线生产并销售的产品每吨补贴1000元。
4、服装、家纺、针织、产业用纺织品等终端产品: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类生产企业按同期实现出疆产品销售额的4%予以补贴。
5、对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假发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企业,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千瓦时为起点,对差额电价部分按照0.03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补贴。—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财建[2016]346号,资金来源为自治区专项资金
2022年1月1日起,各地按照每季度一次拨付纺织服装企业出疆运费、电费、社保、贴息等政策性补贴资金。
第二条  消费电子生产、鞋业、玩具、假发、箱包、帽子、皮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招录和田籍员工稳定就业人数在50人以上,企业与新招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企业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保职工人数须在20人以上(含20人)。
(一)新增就业岗前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2400元的一次性补贴。—自治区财政厅、工信厅、人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8]496号,资金来源为自治区专项资金
(二)新增就业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对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全额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自治区财政厅、工信厅、人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8]496号,资金来源为自治区专项资金
(三)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新疆籍人员就业,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分3年(第1年2000元,第2年1000元,第3年2000元) 给予新增就业补贴。—自治区财政厅、工信厅、人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8]496号,资金来源为自治区专项资金
(四)运输补贴:消费电子、鞋帽、玩具、假发、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产品,按照产品运输出疆实际发生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费用的50%比例给予补贴。对通过国内航空运输的消费电子产品所产生的运费折算成同等距离的公路运输费用,并按照公路运输费用的50%给予补贴。《关于自治区支持南疆四地州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78号,资金来源为自治区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自2016年实施。按照种植冬小麦的耕地每亩补贴230元;种植春小麦的耕地每亩补贴229元;花生种植补贴每亩500元。—《关于下达自治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通知》和地财农[2022]1号,资金来源为自治区专项资金
(二)农业机械购置定额补贴政策。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的列入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15大类42个小类155个品目的农机具,采取“定额+限比”的方式予以补贴金额,通过“一卡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农机[2021]94号,资金来源为自治区专项资金
(三)种公羊补贴政策。对以往未享受过种公羊补贴项目的农户,根据农户意愿,纳入当年项目,补助户可享受1000元/只。—《和田地区2022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和地农发[2022]11号,由农业农村局执行,资金来源为和田地区专项资金
(四)运费补贴政策。对调入饲草料、种畜禽或产品外销至和田地区以外的地区级龙头企业,按照运费的50%给予补贴。—农业农村局建议政策
第四条 对2022年起开工建设的新建和技术改造设备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对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外商直接投资、填补县产业空白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为扶持企业发展,对新建项目(含购置、租赁标准厂房项目),设备进场安装调试完毕后,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项目投入运营一年以后,再给予设备投资额的10%或15%奖励(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外商直接投资、填补县产业空白的项目)。
第五条 (一)第三方招商平台(机构)、个人(不含公职人员)引进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工业类项目,县对各招商平台(机构)或个人(不含公职人员),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填补县产业空白,投资额超过5亿元的非工业类项目,奖励资金采取“一事一议”,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县重点产业行业协会、商会,对提供有效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单个项目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确实有到新疆投资意向或提交项目建议书)的协会、商会,单个项目奖励5000元,单个协会、商会每年最多奖励10万元。每年对县协会、商会开展考核排名,对排名靠前,贡献突出的,给予1-50万元奖励。
(三)对在县新落户并协助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各类协会(商会)给予每天每平方米0.5元办公场所补贴,补助面积上限为200平方米。
(四)经费奖励兑现办法。享受经费奖励的第三方,须事前与县商务局或项目属地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并且所引荐项目通过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地审核后,以招商中介咨询服务费形式,根据合同约定,在审核确定的数额范围内,视中介机构工作情况拨付奖励。
第六条  税收政策
(一)对辖区内新办的属于《财务部、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23号)】
(三)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一条 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四)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有关政策。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
(五)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六)节能降耗奖励政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缴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七)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八)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九)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新财法税〔2019〕15号 )】
(十)上述税收政策修改、废止或到期后,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条  金融政策
农业发展银行减免柜面业务汇划手续费、工本费、咨询费、账户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贷款客户信用等级准入要求可放宽至BBB级(含)以上;对于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基础设施类项目,在投资汇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且符合国家关于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要求的前提下,项目资本金可执行国家规定不低于20%的最低比例要求;根据财政部及其他部委发布的相关贴息政策,及时帮助客户办理相关手续。
由县财政局拿出资金1亿元,用于我县有收益或者收益较好的招商引资项目,通过小额信贷,撬动银行贷款,用于切实缓解招商引资企业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
第八条  要素配套政策
(一)水价。居民生活用水2.01元/立方米;工业用水2.35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洗浴用水、洗车用水、理发用水)3.5元/立方米;工业、商业、基建污水处理1.4元/吨。——墨政办规(2022)2号
电价。居民生活用电0.39元/千瓦时,纺织行业、南疆四地州劳动密集型企业执行特殊电价0.38元/千瓦时,农业生产用电0.26元/千瓦时。
天然气价。居民用气1.29元/立方米;集中供热用气1.29元/立方米;商业用气1.70元/立方米;工业用气价格按照地区与塔里木油田公司协商的供气价格执行。——和发改物价(2021)7号
工业土地价格。产城融合园7.8万/亩,现代农业产业园1.56万/亩,新型建材园区1.56万/亩。
第九条  政企投资比例
根据企业投资金额、产值、就业、税收等情况“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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