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和电表箱 互指“发火”伤人 - 聚焦 - 法治天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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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和电表箱 互指“发火”伤人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2018-11-02 09:36:39

  七十多岁的郭勤(化名)家住合肥双凤开发区凤霞社区51栋1楼,2016年9月12日下午,一楼楼道起火,她在躲避火灾时被火烧伤,事发后,因弄不清是楼道内的电动车和电表箱哪个先起火,她将物业管理公司和供电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

  当时,郭勤赤脚逃生,被火烧伤。此后,郭勤多次住院治疗,诊断为全身多处烧伤至少有一处三度烧伤。经伤残程度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同时,长丰县消防大队双凤中队出具火灾证明,证明现场着火物体为电表箱与电瓶车。据了解,发生火灾时,楼道起火的电动车找不到主人,属于无主车辆,而郭勤居住小区的有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供电管理机构为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长丰县供电公司(下称供电公司)。

  为讨说法,郭勤向长丰县法院起诉,请求物业公司与供电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审理中,物业公司无法证明其在管理中对小区尽到了消防安全的宣传、检查且配备了必要消防设施等义务。对此,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是物业服务管理企业,负有的义务仅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等进行维护、管理,不具有对相关人员的安全负有安全防范的义务,认定物业公司应对小区消防安全负责,没有依据。长丰供电公司辩称,着火物体为电表箱和电瓶车,而郭勤是被火烧伤,并不是被电流烧伤,所以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

  弄不清引燃源

  物业和供电各担一半责

  近日,合肥市中院二审认为,物业服务公司对小区的公共安全负有管理职责,应当定期排查火险源,清除小区火灾安全隐患,但其未能证明其在事发前,已例行对小区事发楼栋的一楼楼道进行安全检查,未能发现该处存在的火灾隐患,物业公司未能尽到与其管理职责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本起火灾经消防部门确认着火物为电表箱与电瓶车,尽管郭勤并非被电烧伤,但不能排除火灾是由电表箱内电线短路引起,因而两者均可能为火灾的引燃源。长丰供电公司作为电表箱的管理单位,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本案火灾引燃源电表箱与电瓶车均有可能,且两者可能性大小难以判断,而长丰供电公司与物业公司分别作为电表箱与电瓶车的管理责任者,应对本起火灾造成的郭勤人身损害,分别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二审判决,物业公司与长丰县供电公司分别赔偿郭勤2.5万余元。

编辑:王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