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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通报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移交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来源:  作者:  2019-09-18 15:12:38

2018年9月1日至9月30日,安徽省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池州市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并于11月2日将督察发现的4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池州市,要求依法依纪进行调查处理。

池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从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对移交的问题诚恳接受、坚决整改,明确提出问题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的要求。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11名领导干部严肃问责。其中,县处级干部5人,科级及以下6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3人,党内警告处分2人,诫勉谈话6人。

一、十八索省级自然保护区问题。贵池区政府对十八索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不到位、环境问题整改不到位,核心湖面仍存在水产、畜禽养殖问题,十八索湖北岸还存在围网养鱼和种植经济作物等行为,对自然保护区水质环境造成损害。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青阳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汤新异(时任贵池区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区长)进行诫勉谈话;给予贵池区水产局党组书记、局长方昌平行政警告处分。

二、富阳河水污染问题。富阳河环境问题整治不到位,河道沿线雨污混流排放口的排查整治工作尚未完成,河边农贸市场内一些商户直接将废水和废弃物等直接倒入河内,影响富阳河和青通河的水质。池州市城管部门对生活垃圾管理、水利部门对“河长制”监管不到位,青阳县政府对富阳河环境问题整治不到位。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贵池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张勇(时任青阳县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县长)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青阳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德军(时任原青阳县住建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党内警告处分;对青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江一桥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青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四中队队长王栋(时任青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二中队队长)党内警告处分。

三、东至经济开发区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问题。东至县经开区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尚未完成搬迁,且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香隅镇香泉村老汊组)又新建了一家甲鱼养殖场。东至县政府对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问题整改不到位。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东至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朱立扬(时任东至县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县长)进行诫勉谈话;给予东至经济开发区公共事务管理中心主任潮小龙行政警告处分。

四、贵池区未按照要求将自然保护区划入禁养区问题。池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对禁养区划定工作把关不严,贵池区未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文(时任原市农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进行诫勉谈话;对市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主任鲍恩发(时任原市畜牧兽医局局长)进行诫勉谈话;给予池州高新区规上企业帮扶专员曹真发(时任原贵池区农业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行政警告处分。

编辑:王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