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北警方开出第九张大额“反恐罚单”
为确保党的二十大安全顺利召开,严防各类暴恐案件的发生。近日,丘北县公安机关加大对反恐重点目标单位加油站的管理和处罚力度,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对丘北天星某加油站开出一张50000元的大额“反恐罚单”。
丘北县公安局反恐怖大队于2022年8月25日对丘北天星“某加油站”进行督导检查时,发现家住丘北县天星乡天星村民委天星村小组的包某某骑一辆脚踏三轮车到丘北天星“某加油站”加散装汽油,其声称未带本人身份证,但该加油站加油员莫某某同意登记他人身份证信息就给包某某加散装汽油。2022年7月24日07时10分28秒至57秒期间,莫某某在加油站2号加油机用3号加油枪给包某某提供的汽油桶(容量40升)销售了约15升95号散装汽油,包某某用微信扫码莫某某的微信收付款支付了150元油费。莫某某在纸质登记表上登记了他人身份信息(徐某某),未在社区警务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的散装汽油管理APP或支付宝上的云南省散装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APP上登记上传包某某的身份信息,莫某某不按规定销售散装汽油,陈某某作为加油站负责人,对莫某某未依照规定销售散装汽油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
丘北警方曾于2020年3月12日,因该加油站涉嫌未依照规定销售散装汽油,于2020年5月26日丘北县公安局分别给予丘北天星“某加油站”负责人陈某某、直接责任人莫某某警告,并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2020年6月8日对丘北县天星“某某加油站”下达《丘北县公安局责令正通知书》,并责令立即予以改正,但丘北天星“某加油站”仍然我行我素拒不改正。
2022年10月10日,丘北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对该加油站处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负责人陈某某、加油员莫某某分别处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丘北警方将不断增加对反恐怖重点目标单位的安全督导检查频次,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工作、严查违法违规行为,最大限度消除涉恐安全隐患。
编辑:ym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