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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时评丨抗“疫”中动用刑事手段亦应坚守法治底线

来源:东方网  作者:  2020-02-10 10:56:14

  2月8日,安徽马鞍山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称,该市中心医院医生江某中返回医院上班后被检测出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目前,江某中和妻子顾某已被立案侦查。

  通报的具体内容如下:

  2020年2月6日,马鞍山市公安机关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反映,该市中心医院医生江某中被初检为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公安机关立即会同疾控部门开展调查。

  经初步调查,江某中系马鞍山市中心医院心胸外科医生,于1月23日携妻女回安庆老家,期间三次与其大哥大嫂一家聚餐。1月27日返回马鞍山市,1月28日到医院上班,1月30日晚出现低热、感冒症状。2月4日江某中再次到马鞍山市中心医院上班。2月6日,其大哥江某志、大嫂侯某某被安庆市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者。当日,江某中和妻子顾某(马鞍山市中心医院消化科医生)停止上班。经检查,江某中系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对江某中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据2020年2月8日人民网安徽)

  针对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易发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专门印发指导意见,部署各地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查处,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近日,部分人员刻意隐瞒情况,拒绝隔离治疗,致使病毒传播扩散,危害公共安全。各地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迅速立案侦查了一批违法犯罪行为,为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应该说,公安机关在这个非常时期,通过刑事手段及时打击与抗击疫情有关的犯罪行为,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

  但同时,也需要看到,打击与抗击疫情有关的犯罪行为也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对此,我们需要认真领会与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根据马鞍山警方的通告,1月23日至27日期间,江某中医生回安庆老家,其时,当地政府机关也没有要求所有外地返乡人员必须上报和自行隔离。同时,江某中医生和家人停留在安庆市这段时间也只是与家人团聚,活动范围很小,没有参加大型的公众集会活动。

  再根据马鞍山警方的通告:“1月28日江某中医生回到医院上班。1月28日,到医院上班,1月30日晚,出现了低热、感冒症状。2月4日再次回到市中心医院上班。2月6日,其大哥江某志、大嫂候某某被安庆市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者。”

  根据江某中医生这段时间的行程轨迹,可以判断出: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罪过。假设江某中医生的大哥、大嫂已被确诊或判断为疑似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者,他仍然去上班,其当然有犯罪的故意,有传播病原体的主观罪过,危害了公共安全,当然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基于马鞍山警方的通报可以得出以下判断:从1月23日至2月6日前,江某中医生的行程属于正常的走亲访友活动与工作活动,没有任何事实或证据显示他应当认识到自己被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相反,在身体发生不适时仍然带病上班,坚守在治病救人的岗位上。而且,江某中医生在回到马鞍山市后,到单位正常上班,完成公务。尽管1月30日有低热、感冒症状,并不代表他就必然地知道自己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况且,他在了解到家人确诊后,当日便及时上报接受诊断和隔离,足以显示其并没有放任病毒传播的主观心理态度。

  构成犯罪,行为人必须具备主观罪过。因此,江某中医生即使客观上已经或可能已经向他人传播了病毒,但由于其根本不具备犯罪的主观罪过,因而不能以刑事手段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法防控,法治是底线。这是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基本要义。所谓的“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要求我们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斗争中,动用刑事手段应坚守法治底线。这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基本要求

编辑:余仁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