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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最严格疫情防控措施提供法治支撑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2020-02-10 10:53:59

  2月8日,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简称《决定》)公布实施,《决定》从各方职责和义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严格责任追究等方面围绕在疫情防控中的出现矛盾焦点进行制度设计。

  受江苏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娄勤俭委托,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李小敏主持本次会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专门作出法规性决定,此举为实施最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提供法治支撑,让执法者有依据有信心,让违法犯罪行为得到规制和惩戒,为动员全社会积极支持和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形成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强大合力提供法律依据。

  建立建全省到社区五级防护网络

  《决定》明确,将采取最严格的防控措施,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各级政府要逐级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防护网络,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

  县级以上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行政区域疫情防控需要,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实施交通管制、交通卫生检疫,临时征用场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等应急处置措施。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江苏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在疫情排查、隔离观察、社区管理等方面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此外,《决定》还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警务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未集中医学观察的与患者密切接触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人员实施健康告知、健康监测、居家医学观察、居家防护指导等措施。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则要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协助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健康告知、人员往来情况摸排、人员健康监测等工作,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隐瞒病情逃避隔离可认定为失信行为

  连日来,一些确诊或疑似患者隐瞒病情出入公众场合致使多人感染或被隔离的新闻屡见不鲜。为此,《决定》明确,个人有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情况,或者有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行为的,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惩戒。

  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的有关疫情防控工作,配备必要防护用品,及时开展疫情排查和健康监测。城市公交等公共服务单位和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公共交通工具和经营服务场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在江苏省内居住、工作、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则应当履行服从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依法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人员聚集活动;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等有关疫情防控义务。

  政府部门应及时准确公布疫情情况

  江苏作为人口大省、制造业大省和教育大省,如何应对节后重点群体返程疫情防控、避免人员流动聚集等难点问题,《决定》也做出了规定。

  《决定》规定,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采取扶持企业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支持、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统筹做好返工、返校、返岗工作,维持正常秩序。充分发挥“不见面审批”的优势,利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供线上政务事项办理服务,高效优质地满足办事需求。

  同时,相关政府部门要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疫情情况,回应社会关切。《决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信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虚假信息。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执法,对扰乱医疗机构秩序、隐瞒谎报疫情、制售伪劣防护产品、非法捕杀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及制品等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各级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涉及疫情防控的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司法保障。

  此外,《决定》还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民政等有关部门,红十字会、慈善组织、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受赠财物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发放、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要加大监督力度,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

编辑:余仁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