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法治在线】疫情防控中的法与罚 - 法治 - 法治天天报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治>正文

【央视•法治在线】疫情防控中的法与罚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  2020-02-06 14:26:19

  时下,为了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全国各地紧急动员,医护人员更是坚守一线。然而在这非常时期,一些不当行为却时有发生,比如:逃避抗拒隔离治疗、擅自挖断道路、封路等等,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疫情防控工作,而且还触碰了法律的红线,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今天的法治封面就来谈一谈,疫情防控中的法与罚。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我国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三种。其中甲类传染病仅包括鼠疫、霍乱两种。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李文峰:对这次疫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有利于警示、教育、引导社会各界严格遵守这次疫情的防控措施,依法有序进行防控疫情,避免触犯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在全社会形成防控疫情的合力。

  这一决定不仅意味着疫情防控工作要严格依法进行,而且还表明实施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不当行为,将可能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李文峰:从刑法角度讲,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可以适用《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严惩妨害这次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根据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才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应当看到传染病防治与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秩序息息相关。那么如果发生妨碍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行为,如拒绝隔离、瞒报疫情、哄抬物价、防治失职等,就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专业人士表示,我国应对传染病疫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完备,包括《传染病防治法》、《刑法》、《治安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最高法、最高检2003年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仅是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的法律依据,也应该成为每一个公民在疫情期间的行为规范。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李文峰:对故意传播疫情的行为,我们要看它危害对象的不同以及危害后果的大小,可能构成不同的犯罪。如果这个故意传播行为可能或者已经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也就是说危害了公共安全了,那么就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这个感染者他是针对某个人或者某些人来传播这个肺炎疫情的,那这种行为,根据他的危害后果的不同,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或者寻衅滋事等犯罪。

  同时,为应对此次疫情,不少地方也采取了一些超常规的措施,有些地区为了阻断疫情传播途径,甚至采取了挖断道路、堵塞道路的方式进行防控,对此法律人士指出,采取措施一定要注意于法有据,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李文峰:对这种情况,我们一方面呢要理解村民对防控疫情的良好愿望和紧迫心情,毕竟他们已经在积极行动来防控疫情。从另一方面也需要指出采取挖沟封堵来断路的这种行为并不可取。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在紧急情况下是可以封闭道路的,但是封路不等于断路,如果我们采取挖沟堆填等方式导致道路无法通行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涉嫌违法了。

  法律人士指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必须要坚持合理合法并重,坚持适当原则和比例原则,让防控措施发挥出应有的效果。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封路时应当保留必要的通道,从而确保病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医用生产生活等物资能够正常运输。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李文峰:为了落实政府封路的这个措施,那么我也建议对一些农村地区,可以在路口采取设置栏杆,或者派人值守的方式,来达到封路的这个效果。

  公开是最好的稳定剂,按照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同时,依法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李文峰:两高2003年解释有明确规定,相关部门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那么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就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要依法进行刑事追究。

  有法可依、更要执法必严,多部门针对疫情期间违法犯罪行为,依法采取了严格处罚措施。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强调要严惩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等失职犯罪;严惩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药品等犯罪;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等;加大对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结合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开展源头防控,为疫情防控营造有利司法环境。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李文峰:对这些犯罪,检察机关的态度是明确的,坚决的,将会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将会适时提前介入,就案件性质、收集证据、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同时呢最高检也在会同有关部门,对这次疫情防控中一些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以便更有效的打击这些犯罪,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法治保障。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多地检察机关已经展开行动,1月30日,上海检察机关对两起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件提前介入调查。浙江检察机关也先后对两起销售过期口罩和伪劣口罩的案件提前介入调查,并对涉案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同时,依法防控疫情更需要社会公众懂法守法,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让疫情防控工作在法律的轨道上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李文峰:我们也建议社会公众,大家对疫情的这个恐惧心理或者防御心理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一定要依法来进行防控,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避免在防控的同时损害到别人的这个合法权利,否则可能就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制裁。

  就在疫情防控工作紧张进行之时,一些不法分子却打算趁机赚取不义之财。我们来看近期发生的几起诈骗案。

  这是福建福州警方接到的一起报案,报案人陈先生称,他被朋友邱某以出售新型冠状病毒特效药为名骗走9000元。

  民警:你今天找我报警什么事?

  陈先生:就是药,昨天晚上我被我一个朋友骗了,他就是说,这个药,是可以防治疫情的。

  从陈先生手中,民警见到了他所购得的所谓“新型冠状病毒特效药”。药品是用一个透明塑料袋装着,呈绿色,共计42颗,成分不明。

  福州铁路公安处福州车站派出所综合大队副队长吕钦:受案后我们立即对该案展开调查,通过受害人陈某提供的线索。发现古田籍男子邱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即我们赶赴古田,在邱某的暂住处将其抓获归案。

  民警:这是他的手机,你把它听一下,手机。

  民警:有两部手机啊,微信(名)叫什么?

  犯罪嫌疑人邱某:这个拿上,那个没用了。

  随后,民警将邱某带回福州进行调查。经审讯,邱某交代,其售卖给陈某的药片只是普通的保健药品,并对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邱某因涉嫌诈骗,被铁路警方刑事拘留。

  除了所谓的特效药,口罩作为疫情防护的重要物资,也成了有不法分子实施作案的目标。1月28日,广东潮州警方接报案称,有人在微信群发布虚假售卖N95口罩的广告,在收取费用后将受害人微信“拉黑”。经调查,警方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张某。

  潮州市公安局反诈中心民警严树灿:嫌疑人张某利用当前市面上口罩脱销的情况,在微信群里说他有N95口罩销售,并以每个25元价格进行兜售。个别急于买到口罩的网友没有甄别真假,就在群里和他联系和购买。其实嫌疑人自己并没有N95口罩,本身也不是在销售医用物品。经我们掌握,共有3个网友上当受骗,转账向嫌疑人购买了口罩,嫌疑人收到钱后,就把购买者拉黑了。

  经缜密部署,1月28日警方在惠州市惠阳区将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现场缴获涉案手机及银行卡等作案工具。

  潮州市公安局反诈中心民警严树灿:疫情当前,广大群众网上购买医用口罩、酒精、消毒水等防疫用品要到正规购物网站,提到汇款、转账、提供验证码等信息时,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对此法律人士表示,在疫情期间实施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往往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在定罪量刑时,往往会依法从重进行惩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李文峰:举个简单例子,当前的口罩是非常稀缺的,那么一些人呢就在网上,以贩卖口罩的名义进行诈骗。那么在平时这仅仅是一个普通的侵财案件。但是在防控疫情的特殊时期,就会导致有关急需口罩的单位和个人不能及时获得口罩,会影响防控疫情的顺利进行,甚至导致疫情的扩散 ,所以它的危害比平时,这个危害行为更大,那么也更需要依法从重打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根据《刑法》理论与实践来看,在特殊的时间地点实施犯罪,最典型的就是在这个灾害发生期间或者在疫情发生期间,那么实施违法犯罪的话,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在判刑的时候应该比平时判刑更重。

编辑:余仁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