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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该如何简称

来源:中国教育报  作者:  2020-02-05 14:17:59

  学校和教师有个习惯,即将课程名称简化,比如,将“思想政治”简称为“思政”,将“综合实践活动”简称为“综实”,将“劳动技术”简称为“劳技”,等等。课程名称简化,便于记忆、便于交流,只要简称后并没有改变课程的初衷和主旨、不会产生歧义即可。新课改后,“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整合改为“道德与法治”。我发现,很多一线教师把“道德与法治”简称为“道法”。有一次在厦门市,一位校长告诉我,家长问他:“听说你们学校还有什么‘道法’课,是不是还有‘魔法’课啊?”看来,简称“道法”让家长不太理解,容易引发歧义。这会影响课程的形象,也会影响课程价值的实现。

  “道德与法治”课该如何简称呢?我建议简称为“德法”课。讨论的关键是如何理解“道德”一词,“道”与“德”本体究竟是哪个。这是个有关学理的问题。

  我们不妨从《辞海》中寻找答案。《辞海》是这么解释的:“孔子主张‘志于道,据于德’(《论语·述而》)。这里的‘道’,指理想的人格与社会图景。‘德’指立身根据和行为准则。《老子》中的‘道’指事物运动变化必须遵循的普遍规律或万物的本体。‘德’与‘得’意义相近,指具体事物从‘道’中得到的特殊规律或特殊性质;对于‘道’的认识修养有得于己,亦称为‘德’。”北宋张载提出“德,其体;道,用也”。这告诉我们,“道”指的是普遍规律或万物本体,而“德”则是指特殊规律或特殊性质;在万物中,“道”为体,而在“道德”中,德为体;“德”是由“道”有得于己,即由个人的修养得到的。由此,我们可以有这样的认识:道德侧重于依循普遍规律,通过个人的修养,将“道”转化为“德”,这样,我们才真正“得”到,即获取了“德”。从这个意义看,“德”为道德的本意与本体,“道德与法治”简称为“德法”是合理的。

  东南大学樊浩教授在其论文《“德—“道”理型与形而上学的中国形态》中,对《道德经》作了文献考证和研究。他从考古中发现的文献中得知,“1973年马王堆出土的帛书《老子》给老学研究带来震撼,出土的甲乙两种版本都是《德经》在前,《道经》在后,并且不分章;郭店楚墓竹简《老子》的版本也是如此。它们是距今最早、最可信的真本”,“由此,《道德经》在文本上便事实地被正名为《德道经》”。樊教授认为,“从《道德经》到《德道经》,其意义决不局限于文本正名或结构倒置,最具革命意义的是对于中国文化源头关于‘道’—‘德’关系的哲学反正”。据此,我们进一步认为,“道德与法治”简称为“德法”在学理上是有根据的,是站得住脚的。

  由“道德与法治”课程的简称,我们认为,简称不只是日常用语习惯的问题,也有学术研究、学理探讨的问题。这样的讨论,让我们对道德有了更准确更深刻的认知。我们应该记住《道德经》里的话:“道之尊也,得之贵也。”让“德法”课永远散发中华文化的灿烂光芒。

编辑:余仁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