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两会|让法治为民企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保护,是决定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本次省两会期间,一些省政协委员在接受 《法制周报》 记者采访时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潘志勇委员 :建立政法商联动机制提振发展信心
(潘志勇委员。 记者 伏志勇 摄)
如何让“僵尸企业”盘活出清?在转型升级中发生债务困境如何进一步精准帮扶和制度完善?债务危机出现后如何预防社会隐患的发生?在当下民营经济整体升级过程中,司法资源与行政资源满足不了快速发展并需要得到帮助的企业。如何引入社会资源参与等,是湖南湘通企业发展管理研究院院长潘志勇担任省政协委员以来一直关注的问题。
今年省两会期间,潘志勇建议建立政府主导下的政法商联动机制、加快推进“僵尸企业”盘活出清,重塑民营企业发展信心。
致力服务中小民企发展
2018年省两会期间,潘志勇曾提出“运用破产保护制度,落实、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达到去产能、去库存、盘活危困民营企业”的建议,唿吁解决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受理难问题。
这一提案得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出台了《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切实推动破产审判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
2019年两会期间,潘志勇又提出建立“府院联动”破产机制,借助政府各职能部门为企业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破产清算提供相应的资源及配套工作条件,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在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促进企业优化整合方面的司法保障作用。为此,2019年9月,省高院牵头组织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等多个部门召开了联席会议,对此进行研究。目前,该机制已在娄底市、怀化市、岳阳市进行实践探索。
建议建立政法商联动机制
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职能部门应完善陷入困境优质企业的救助机制,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优化重组,完善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等法律制度,畅通市场化退出渠道,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这次省两会上,潘志勇建议,建立一种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司法规范、有序推进为内容的“政法商联动机制”,以优化重组存量资产,迅速实现“僵尸企业”出清。
他解释,“政法商联动机制”是指市区县政府成立“政法商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各政府部门、法院院长、中介机构主要代表、主要资产管理公司代表等组成。同时成立解难办,对优质“僵尸企业”一对一帮扶,牵头整合社会资源成立清算组,通过市场运作、法院规范审理,共同帮助企业招商盘活出清。
“解难办负责民营‘僵尸企业’出清工作,重点进行分类处置。对虚假破产、逃废债务的企业坚决打击;对产权清晰、资产优质僵尸企业进行帮扶,点对点推进盘活出清。”潘志勇说,在政府解难办牵头下,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组建由政府帮扶小组、企业实际控制人、债权人代表、投资人、中介机构为成员的清算组。
例如,通过债权人委员会协调,帮助涉众型僵尸企业稳定局势,同时监督债务人企业盘活出清工作。通过政府职能部门支持,帮助僵尸企业解决信用修复难题、重整企业资金引进难题、资产权属登记难题、危困企业维稳难题等。通过中介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对企业进行法商体检、尽职调查,针对不同企业制定不同的招商引资措施,完成招商盘活、市场运作,实现企业化债出清。
潘志勇介绍,通过前期工作,清算组认为僵尸企业无法庭外重组,必须借助破产程序的,则由法院依法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打破现有管理人均为中介结构独家担任造成的重整结果不理想、案件处理效率低的局限性,增强清算组工作的积极性以及招商引资工作的延续性、提升僵尸企业盘活出清的效率。“如此更有利于优化重组存量资产,提高僵尸企业盘活出清的效率,做到为政府分忧、债务人解难、债权人谋利,重塑民营企业发展信心。”
江帆委员 :全面加强对民营经济的法治保障
(江帆委员。 记者 伏志勇 摄)
省政协委员、人和人律师事务所董事局主席、长沙市律师协会会长江帆长期致力于政府经济法律服务。担任十二届省政协委员以来,他的多条建议得到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和积极采纳。今年省两会上,他在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当前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全面加强对民营经济的法治保障,是帮助民营经济克服当前困难、取得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放宽市场准入门槛
江帆建议,按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全面清理和坚决废止阻碍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细化民营经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严格落实“非禁即入”原则。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开展不公平竞争、不平等待遇等行为专项治理,破除各种形式的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积极引入民营资本以参股、资产收购等形式参与国企改制重组, 降低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能源、环保等重点领域门槛,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发展机会。
推进市场化法治化破产重整
江帆认为,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对民营企业进行破产重整是解决企业矛盾、帮助企业转型升级、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和创造力的良好途径。
当前,民营企业破产重整在启动、受理、审理、执行等方面存在诸多难题。因此,运用破产重整服务民营企业科学发展,建议从健全完善“府院联动”机制、破产重整企业信用恢复机制等方面着力,重点发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精准识别有存续价值的企业、保障无产可破案件中的破产经费以及建立破产税收优惠机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应针对企业在破产重整成功后的信用恢复等问题出台相应政策,保障重整成功后的企业享有合法权益。
完善法律服务体系
“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民营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企也是推进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江帆说。
对此,他建议,建立社会投资类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针对社会投资类重大项目全流程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同时,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建立律师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机制,充分发挥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专业优势,通过组建律师顾问团集中开展 “法治体检”“一对一”定点法律服务等方式,为民营企业在产权保护、法律风险防范、纠纷化解等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提供法律服务,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编辑:余仁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