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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平等保护 企业平安发展

来源:人民湖北  作者:  2020-01-09 11:56:44

  核心阅读

  近年来,河北省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注重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引导民营企业合法经营规范发展,为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前不久,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敲诈勒索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让河北君乐宝乳业集团董事长兼总裁魏立华彻底放下了心中的包袱。

  君乐宝是这起案件的受害方。在短短3个多月的时间里,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个人微信公众号多次发布君乐宝公司的负面文章,并以删除文章为要挟勒索钱财,非法所得达14万元。

  从花钱消灾到依法维权,魏立华说,检察机关不断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花钱消灾不是办法,依法维权才能治本

  事情发生在2018年4月份。君乐宝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网上突然冒出来好几篇关于公司的负面文章,标题无一例外都是“网传……”“网曝……”等,耸人听闻。经过追查,发现这些文章的源头是一个专门推送乳制品行业信息的微信公众号,账号的主人张某某曾经在乳制品行业工作多年,在业内小有名气。

  “民营企业最珍视的就是品牌形象。所以,当张某某提出删帖需要一些费用时,公司为了息事宁人,给张某某转账1万元。”魏立华说,但令他没想到的是,这只是开始。过后,张某某不断找上门来,开口就要钱。

  “我们这时候才意识到,一味地忍气吞声、花钱消灾不是办法。张某某的胃口越来越大、敲诈的节奏越来越快,这就是个无底洞。”魏立华说,2018年7月,公司最终决定报警,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得知该案后,迅速派专人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石家庄市鹿泉区检察院检察官马幸说,这起敲诈勒索案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典型性,随着个人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快速发展,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也随之增多。

  马幸解释说,本案区别于一般的敲诈勒索,主要是以发布、删除网络信息为要挟手段,以非法占有为本质目的,侵害被害人财产权益。张某某对乳制品行业情况十分了解,也深知社会大众高度关注乳制品行业的食品安全问题,于是利用企业珍视品牌声誉的心理,提出支付“删帖费”的要求,迫使公司满足他的要求。两高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2019年7月,河北石家庄市鹿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违法所得14万元追缴后退还被害方君乐宝公司。

  慎重采取强制措施,做到“案子办了,厂子不垮”

  如何减少因办案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防止“办了案子,垮了厂子”?这是司法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必须考虑的一道重要课题。保定市高开区检察院就办理过这样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某公司职工孙某因为没有收到工资,与公司法人、总经理罗某发生口角。罗某不慎致其轻伤,并因此被逮捕。

  “受理这件案子后,承办检察官走访了罗某所在的公司,并与公司领导、罗某同事等谈了话。罗某掌握着这家公司的核心生产技术,他被逮捕后,企业很快陷入停产状态,职工全部停工在家,企业已经中标的5份供货合同很可能因为无法开工而面临高额违约赔偿。” 河北省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何国昌说,检察机关还了解到,孙某没有及时收到工资是因为他提供的银行卡账号信息有误,并非公司恶意欠薪,“事情发生后,罗某本人认罪悔罪,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相关赔偿也已经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听取了侦查机关、被害方意见,经过综合评估,依法建议变更罗某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尽快让企业恢复正常经营,稳定员工情绪。罗某被保释后,公司仅用3天时间就恢复了生产,合同陆续得以履行,并且还签订了一批新的供货合同。

  “企业负责人被羁押,企业财产被查封、扣押,都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发展。这就需要司法机关严把适用条件,慎重采取对人、对物的强制措施。”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丁顺生说,2019年7月,河北省检察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民营企业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于涉民营企业家的羁押案件,加强办案影响评估,慎重采取逮捕措施,对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或久押不决,杜绝不必要羁押情形的发生。

  此外,河北省检察院还要求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重大、复杂案件提请检委会审议,争议较大、存在分歧的案件要向上级检察院请示。

  既要确保个案公正,也要促进改善执法作风

  企业明明占着理,却遭受了不公正的行政处罚,应当如何寻求司法救济?承德某旅游投资公司法人靳某对此深有体会。

  几年前,承德市双滦区农牧局对该公司建设生态园项目的申请作出批复,批准建设。一年后,生态园投入经营。然而,此时,双滦区原国土资源局却以生态园未经批准占用村集体土地建房为由,对其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认为处罚不合理,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结果,双滦区原国土资源局随即向法院提出行政执行申请,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公司面临灭顶之灾,走投无路的靳某找到了双滦区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原区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以及区法院的行政裁定均错误,并分别向原国土资源局和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双滦区原国土资源局和区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对该案重新进行了处理。

  “检察机关肩负着法律监督职责,不仅要确保个案公平公正,也要推进行政机关不断改进行政执法作风。”丁顺生说。近年来,河北检察机关加大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侦查活动的监督,对侦查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的,及时监督纠正,依法监督纠正对涉案民营企业违法查封、冻结、扣押、保全等行为。2019年1至10月,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62件459人,监督公安机关撤案287件362人。

  丁顺生表示,河北检察机关还将继续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综合运用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大对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监督力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依法保护民营经济主体的财产权益。

编辑:余仁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