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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法治副书记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2019-11-18 12:07:46

张平 安徽省宣城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也要求,推进乡村法治建设,提升乡村德治水平,建设平安乡村。但当前农村法治基础薄弱,法治现代化建设进程缓慢,已是影响乡村振兴的重要瓶颈,迫切需要加快补齐法治建设短板。

  一、当前村级法治建设存在严重短板

  一是农村法治建设主体弱化或缺位。人民群众是法治建设的主体和力量源泉。由于农村地区青壮年劳动力为了增加家庭经济收入,离开了农村,外出进城务工,留守在村庄的基本都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形成了人口结构空心化,这些群体本身受教育程度不高,法治意识不强,再加上农村文化生活缺乏,一些陈旧陋习(赌博、封建迷信等)在一些地方复燃,甚至非法宗教在个别地方有所抬头,长期下去,将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危害社会稳定。

  二是人民群众对法治需求得不到充分满足。过去,村民诉求单一,多数为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山林田地纠纷等,由于是熟人社会,解决相对容易。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三变”等改革的深入,各种经济组织不断涌现,村民对法治的需求无处不在、无处不有,包括土地流转、山林承包、房屋出租等,都需要以契约的形式来进行固化,特别在征地拆迁、医疗保险、生态环保、扶贫就业等方面,更是需要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是少数村干部依法履职能力不足。少数村干部仍然习惯于过去的管理方式,在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矛盾,缺乏有效的化解方式方法。随着全面推行村书记兼任村主任“一肩挑”之后,再加上缺少相关的法治业务培训,法治在权力运行过程中显得越来越重要,在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查处的一些村干部侵占集体财产和国有资源甚至与黑恶势力相互勾结,都是因为法治意识不强、依法履职观念淡薄造成的。

  四是普法“最后一公里”不够畅通。在“七五”普法活动中,开展法律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等“六进”活动,从目前情况看,法律进乡村活动开展得比较薄弱,即使进了农村,也仅限于运动式、说教式、形式化的内容多,实际作用不明显,未能达到普法的效果。

  五是农村法治建设与现状不相适应。村级法治力量较薄弱,《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明确了政法委员配备乡镇一级;乡镇综治中心人员偏少,仅有1至2名工作人员;乡镇司法所大多为2人所,甚至1人所;乡镇派出所警力不足,部分地方未能达到建制镇不少于10名,建制乡不少于5名的要求,法治力量难以保障村民尤其偏远山区村民对法治的需求,一些问题矛盾出现,不能有效依法解决,错过了最佳解决时期,以致越拖越大。

  二、配备村级法治副书记的重要意义

  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是当前亟须解决的社会问题,配备兼职法治副书记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最有效手段,有其重要意义。

  一是畅通普法“最后一公里”。运用政法机关的独特优势,采取多种活动形式,补位法律进乡村活动,普及法治知识,提升村民法治意识,有利于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保障农民权益,推进移风易俗,遏制陈规陋习,改善农民精神风貌,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二是提高化解矛盾的效率。法治副书记是政法机关选派到村级兼职,公信力更强,信任度更高,他们熟悉法律知识,又长期与群众打交道,对群众所想所求和身边的人、事都了如指掌,一旦出现矛盾纠纷,能够很快地化解,真正实现“小事不出门、大事不出村、矛盾就地消化”。

  三是提供高效的法治服务。帮助指导村级组织和村干部依法依规行使重大决策项目以及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村级事务管理服务的“小微权力”。帮助村民依法维权和处理各类事务,使法治在加快推动农村改革,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起到有力的支撑保障。

  四是提升村级治理水平。法治副书记可以指导当地群众成立治安巡逻队等群防群治队伍,开展治安巡逻、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提升防风险、保稳定的能力。运用政法机关工作优势和工作性质,能更好地指导村级做好流动人口、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工作,推动形成依法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备、乡风文明、充满活力的现代新型农村治理格局。

  五是锻炼政法工作队伍。政法机关干警兼任村级法治副书记,下沉到农村一线,与村民近距离交往,能增加群众感情,提升群众工作能力,有利于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政法队伍。

  三、配备村级法治副书记的措施和对策建议

  一是每个行政村配备一名兼职法治副书记,人员从市及市以下政法部门选派优秀干警到村兼任法治副书记。兼职法治副书记配备由市及市以下政法委牵头,商同级组织部门参与,可以分三年配备到位。

  二是兼职法治副书记不用实行坐班制,但每周应抽半天时间到所在村提供法治服务,如果村委需要,应当参加村级有关重要会议,参与村级重大项目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

  三是兼职法治副书记不与原单位脱钩,不用任何报酬。工作开展情况由县级政法委开展考核,优秀的给予表扬,特别优秀的可在提拔中优先使用。

编辑:余仁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