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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来源:吉林日报  作者:  2019-10-14 15:10:32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依靠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背后的真正力量是法治,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通过法治的方式为绿色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树立生态文明意识。习近平总书记在吉林省视察时指出,要坚持绿色发展,确定把保护生态环境摆在优先位置;在黑龙江视察时强调,环境就是民生,黑龙江的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这些重要论述为东北地区利用生态优势坚持可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并不单纯地就环境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而应该是在新发展理念指导下系统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经济方式和地区发展方式。推进绿色发展不仅需要健全的法律规章制度,为人们的生活与行为提供指导性规范,更需要人们绿色发展意识、可持续发展意识和生态文明意识的增强,让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形成创新性的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要将绿色发展理念内化于民心,逐渐形成绿色发展的生产生活方式;要将绿色发展理念外化为人们的行为规则,从而成为人们的共同追求。

  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顺利进行的最有力的手段就是法律制度。在法律制度中贯穿生态文明的理念,使法治成为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东北地区推进绿色发展的有力保障。因此,在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下要不断完善绿色发展的法律体系。《环境保护法》已经对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相关内容作出了规定,但是其并没有全面覆盖生态文明建设内容。要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紧密相关的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同时,在生态环境建设相关制度设立的同时,对生态环境补偿、生态修复、环境综合治理等方面进行完善。根据东北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符合东北地区地方特色的生态建设相关法规和规章,包括自然资源管理和利用、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多方面低碳经济、绿色发展的主要生态体系。东北地区根据地方特色和发展趋势建立绿色发展、生态经济建设相关制度的同时,还应增强生态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前提下,地方人大及政府立法应适当拓宽环境诉讼的主体资格,进一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赔付资金的管理方式,提高环境法律服务质量和法律服务水平。在完善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体系过程中,一方面要扩展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范围,将“生态破坏”纳入原因行为,并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另一方面要完善环境侵权责任与环境公益救济责任的衔接条款,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公法权利,私法操作”机制,“借用”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追究侵害环境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的生态修复、环境治理、生态补偿等环境法责任。同时,要扩大人格权的内涵,将个人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益纳入法律体系;要明确良好环境权的放弃条件,规定因时因地保护良好环境权具体程度和内容。

  大力推广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宣传。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环境法律知识的输入和法律观念的宣传显得非常重要。要尽力让公众在关心生态环境过程中感受到良好的生活环境、高质量的低碳经济对生活幸福感提升所产生的良好作用,逐渐将环境法律转变为道德义务。加大东北地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宣传力度,不能仅通过走访调查、发放传单、张贴广告宣传标语的方式来提高公民的法治水平,更应该学会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的交互作用和新兴媒体,如微信平台、微博等人们广泛使用的社交联络方式,通过呈现法治类文艺作品、传播典型示范案例以及相关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促进法治教育的宣传。通过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宣传教育,使公民在提高法律素养的同时为实现东北地区的绿色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氛围。

编辑:余仁俊